借款的对象是朋友,而且还有朋友父亲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作为抵押,梁某很放心,可在其追不到借款的之后起诉到法院才发现,她的抵押借款不仅没有办理抵押权登记,也没有她朋友蒙某父亲的签字确认,2012年10月19日上午,武宣法院作出判决,对蒙某需要还款给予了确认,可同时认定借款抵押是无效的。
梁某与蒙某是朋友关系,2011年5月3日,蒙某为了购买房屋,向梁某借了10500元,同年5月27日蒙某以生活需要为由再次向梁某借款7000元,当时两人约定第一笔款项于2011年6月3日归还,如果逾期支付则按100元/天进行罚款,第二笔款项于同年6月27日归还,两项借款均以蒙某父亲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作担保。
两笔借款都到期后,经过梁某的多次催讨,蒙某一直没有归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2年9月,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蒙某归还欠款17500元,因为是朋友,她放弃了当初约定的利息和罚款。可蒙某连法院的庭审都没有来参加,在梁某有些失望之余还寄希望于她们之间的借款抵押,因为即使蒙某即使跑了,她也能间接拿回她的借款,可最后她的这个希望还是破灭了。
经过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接待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梁某与蒙某之间的接待关系从内容和形式上都是合法的,梁某要求蒙某归还17500元借款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理应得到支持。但梁某提出的,蒙某在借款之初曾以其父亲的房屋土地使用证作担保,因但没有没有办理担保抵押登记,也没有房屋土地使用证所有人的签字认可,因此担保是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