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被告人葛慎达、高杰盗窃案

发布时间:2018年7月4日 铜仁刑事辩护律师  
原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葛慎达,又名葛金山,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杰,男,1964年12月5号出生。
范县人民法院审理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葛慎达、高杰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2009)范刑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葛慎达、高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自2005年5月份至6月中旬,被告人葛慎达、高杰伙同赵洪录、范保生、许香芹等人,由被告人高杰等人在外望风,从中原油田采油二厂4-599#单井管线上盗窃原油9吨(含水10%),价值30812元(每吨3804元)。后将原油卖给王佑录等人,王佑录等人又运至范县新区转买给石奇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葛慎达供述,2、同案人赵洪录、范保生、许香芹、王佑录、王佑果、石奇军供述,3抓获证明,4、濮阳市卫校附属医院医学鉴定书,5、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等在卷为据。相关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范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葛慎达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高杰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上诉人葛慎达辩称:其没有伙同赵洪录等人盗窃原油;上诉人高杰辩称:其没有参与偷油。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的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事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葛慎达、高杰的上诉理由,经查,虽二被告人辩解未参与盗窃原油,但其同案犯赵洪录、范保生均在案发后供述二被告人参与了盗窃原油,且被告人葛慎达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供述参与盗窃了原油,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慎达、高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之手段,盗窃公共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衍春
代理审判员 吕雪平
代理审判员 刘 涛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艺敏


合作网站

北京抚养协议书范本起草律师 北京债务担保律师 北京专业知名律师 滨江律师 沧州交通肇事起诉律师 长宁区专业离婚律师 长沙再审申诉律师 大理黑恶势力犯罪律师 大理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东城区毁灭证据罪律师 广 广东广州涉外仲裁律师 广州缓刑辩护律师 广州民间借贷律师 广州涉外律师 广州知名取保候审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案件代理律师 广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广州专业故意伤害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专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律师 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合肥工程款合同纠纷律师 合肥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济南非法集资刑事律师 金华争夺小孩抚养权律师 兰州合同签订律师 眉山交通事故纠纷律师 南京税务犯罪律师 南宁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宁波家庭纠纷律师 沛县知名律师 普洱市靠谱的刑事律师 上海国际经济律师 上海债务追讨纠纷律师 绍兴劳务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深圳经济纠纷律师 沈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太仓知名民事律师 威海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温州诈骗罪律师 无锡经济纠纷律师 萧山交通事故律师 萧山经济纠纷律师 萧山律师 烟台资深专业民商事律师 宜兴看守所会见律师 郑州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珠海刑事辩护律师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铜仁刑事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85345007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