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手中权力为自己和亲友谋求不当利益,被告人陈某因犯滥用职权罪,日前被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2003年2月至10月,被告人陈某在担任五河县房地产管理局发证办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为本人及其朋友马某、鲍某、李某、邹某等人出具虚假的房产产权证明及评估报告,被告人陈某及马某、鲍某、李某、邹某等人利用上述虚假文件,先后在五河县信用联社办理抵押贷款合计228409.25元,至案发时此贷款本息未还。给五河县信用联社造成贷款本息损失423812.42元。案发后,检察机关追回贷款本金122000元。
2011年11月7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五河县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担任五河县房地产管理局发证办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追回部分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