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因经受不住金钱诱惑,而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335.5克,运输途中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因其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大,最终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2年5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莫某从广西凭祥市金祥路某宾馆携带毒品来到凭祥市汽车站,欲乘坐客车返回藤县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在莫某随身携带的蓝色布手提袋内查获净重达335.5克的毒品海洛因1块,毒资人民币1000元和手机1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以随身携带的方式非法运输,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莫某运输毒品海洛因335.5克,数量大,依法应在“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幅内处罚。莫某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