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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和起诉有什么区别 警惕刑事抗诉中的选择性执法

发布时间:2022年9月11日 铜仁刑事辩护律师  Tags: 上诉和起诉有什么区别,警惕刑事抗诉中的选择性执法

 姚元勋律师,铜仁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上诉和起诉有什么区别

  在实践中,上诉和起诉有什么区别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信阅读完一下内容,一定发给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上诉和起诉有什么区别


  两者是不同的,简单的说,上诉引起二审,起诉是引起一审。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即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使被告人承担某种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还须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范围。


  二、上诉的法律条件


  1、必须有合格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2、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


  3、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


  民事诉讼法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应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次日起算。


  对刑事二审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理由和范围的限制。对刑事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而民事二审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述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是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作为自诉人有权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三种,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类自诉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也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报案、控告、检举不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


  上述文章为您详细介绍了;上诉和起诉有什么区别;,上诉和起诉两者是不同的,简单的说,上诉引起二审,起诉是引起一审。需要注意,法律规定,在第二审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上诉人有权撤回上诉。上诉人一经撤诉,便丧失了上诉权,不能再提起上诉,并应负担诉讼费用。





警惕刑事抗诉中的选择性执法

要让所有量刑过重依法应当提起抗诉的案件都得到平等对待,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在这一职能上的工作量成倍增加,司法资源是否已经为此准备好检察机关又该如何在现实条件下避免选择性执法呢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以法院量刑过重为由,对一起职务侵占案提起抗诉。据称此案是该市检察机关首次以量刑过重 提起的抗诉。从法律上看,这个“首次”的到来不应如此之迟。在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的法律理由中,既包括重罪轻判,也包括轻罪重判。以往检察机关没有发现法院量刑过重的案件,我们很难下这样的论断。检察机关自己也承认,由于受“重打击、轻保护”观念的影响,长期以来检察院的抗诉都是“抗轻不抗重”。换言之,在一些案件上,法律可能被选择执行了。

  如果我们承认“重打击、轻保护”观念在过去的司法实践具有较普遍的影响,那么它不仅作用于检察机关,也同样作用于审判机关。在这些观念影响下,法院的量刑不当可能更多表现为“轻罪重判”,而不是“重罪轻判”。也就是说,在以往,即使检察机关对所有的“重罪轻判”案件都提起了抗诉,那么也必然有许多“轻罪重判”没有被提出抗诉。只是,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对量刑不当的裁决以抗诉的权力与责任,却缺乏具体的检察机关失职于此的责任追究。

  而今天,北京检察机关就量刑过重提起抗诉的“破冰之旅”已经启程,这无疑值得鼓励与赞赏。但我们更需要具体的责任追究,来保证所有依照法律“应当提出抗诉”的案件都能被抗诉。“首次”之后能否有“二次”、“三次”,我们对检察机关,更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抱有期待。

  此外,要让所有量刑过重依法应当提起抗诉的案件都得到平等对待,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在这一职能上的工作量成倍增加,司法资源是否已经为此准备好如果检察机关的人力和物力不足以支撑对每一起法院量刑过重的案件,都依法提起抗诉,其结果仍然会停留在选择性执法上——究竟哪些量刑过重的案件值得优先考虑抗诉,哪些量刑过重的案件又可以在实践上忽略过去,现行立法上并未向我们提供一个可资操作的标准。检察机关又该如何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实现司法的公正与公平呢

  毋庸讳言,在近三十年的司法实践中所遗留下来的选择性执法问题,并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彻底完成一次漂亮地转身。尤其是执法理念的转变,既需要一个潜移默化的长期过程,又亟待一个制度化的责任追究体系来催化和保障。

  的再次修订已经列入了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划当中,我们期待这次修订能够将法律文本上的“应当抗诉”,约束为司法实践中的“必须抗诉”。法律必须先完善对那些抗诉工作中严重失职的责任认定及追究,如果对应当抗诉的案件不抗诉也没有任何法律后果,抗诉也就成了一个可以自由选择适用或不适用的权力游戏。许多经验都在告诫我们,不受约束的权力是靠不住的,抗诉权亦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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