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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破坏交通工具罪立案与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9年3月16日 铜仁刑事辩护律师  Tags: 破坏交通工具罪构成要件 破坏交通工具罪立案 破坏交通工具罪量刑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作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那么,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立案标准是什么?量刑标准是什么?

  姚元勋律师,贵州铜仁刑事专业律师,该律师擅长办理刑事类型的案件,在从业多年期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及人脉,非常熟悉刑事法律及公检法机关内部的办案流程,办理了较多不逮捕、不起诉、刑事和解、取保候审、无罪释放、缓刑、减刑改判等刑案,擅于用律师和检察官的不同视角对案件进行“双重审查”,并提出有分量的、易于打动检察官、法官的辩护观点,能最大限度为处于弱势环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

  

2019年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交通工具不但给铁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运输造成严重威胁,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也危及广大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法定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的现代化交通工具。这些交通工具机动性强、价值高、速度快、载运量大,一旦遭受破坏,使之颠覆或毁损,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破坏马车、脚踏车、手推车等简单交通工具,虽然也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但有其局限性,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本罪。视情节可定为故意毁财物罪,或者杀人罪、伤害罪。

  用于交通运输的拖拉机能否作为本罪的对象,实践中看法不一。多数人认为,从事交通运输的拖拉机与汽车性能相似,对其进行破坏有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因此对汽车应作广义解释,包括用于交通运输的拖拉机在内。但破坏耕种用的拖拉机,不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作为本罪破坏对象的交通工具不仅是特定的,还须是正在使用中的,包括运行中的和交付使用停机待用的交通工具。因为只有破坏这样的交通工具,才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破坏正在制造或修理中,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通常不会给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其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破坏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放火、爆炸、拆卸或砸毁重要机件,故意违章操作制造事故,在修理中制造隐患并交付使用等。实施破坏行为足以使火车等特定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才构成本罪。所谓倾覆是指车辆倾倒、颠覆、船只翻沉、航空器坠落等。所谓毁坏是指使交通工具完全报废,或受到严重破坏,以致不能行驶或不能安全行驶。倾覆、毁坏危险则指破坏行为虽未实际造成交通工具倾覆、破坏,但具有使之倾覆、毁坏的实际可能性和危险性。通常只有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位和机件,如交通工具的操作驾驶系统,制动、刹车系统,以及破坏船体造成行船危险等,才可能产生这种实际可能性和危险性。有些破坏行为,使交通工具门窗破碎,车身表现凹陷,油漆剥落,从表面看,遍体鳞伤,但其机体性能完好,不影响安全运行,因而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有些破坏行为,从表现看,机体完好无损,但其关键机件遭受破坏、拆卸,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因此,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的破坏程度,不应以给交通工具本身造成损失的价值大小为标准,而应以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为根据。有的破坏行为可能只拆卸一个螺丝钉。一个螺丝钉本身的价值不大,但由于被拆卸,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就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一般而言,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判断:

  1、要看被破坏的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期间。所谓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不仅包括正在行驶或者飞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招经过验收,在交付使用期间,停机待用的交通工具。因为,只有破坏这种正在执行和随时可能执行运输任务的交通工具,才能够危害公共安全,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的损失。如果破坏正在制造、修理中的,或者已经报废的,或者虽然制造出成品,但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由于不可能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因此,不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而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但是,如果负责修理交通工具的人员,在修理中故意进行破坏,或制造隐患,将受到破坏或尚未修复的交通工具交付使用,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2、要看破坏的方法和部位。一般地说,只有使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或者用其它方法破坏交通工具的重要装置部件,才足以造成车翻、船沉、航空器坠落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例如,在长途公共汽车中途停车休息时,甲把汽车的重要部件刹车泵偷偷拆下,汽车开动后,因不能刹车而造成翻车事故,致多人伤亡,甲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如果只破坏上述交通工具中一些不影响安全运行的协助性设备,如门窗、玻璃、灯具、卧具、坐椅、卫生设备等,则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情节严重的,可以按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破坏交通工具只要达到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的既遂。本罪是否存在未遂,刑法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否定未遂存在的观点认为,本罪属于危险犯,以行为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险作为法定的既遂标准。而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就具备了这种危险性,已经达到既遂状态,因而无既遂与未遂之分。肯定未遂存在的观点认为,根据本条的规定,本罪是以行为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危险状态作为既遂的标志,通常行为实行终了才会产生这种实际危险状态。如果行为人虽已着手对交通工具进行破坏,但尚不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危险状态,就构成本罪的未遂。比如,行为人刚着手破坏汽车的刹车系统,未容剪断刹车管即被当场抓获,而未得逞,就应按破坏交通工具未遂犯处理。后一种意见较为合理。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行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

  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邀功请赏或嫁祸于人而蓄意制造事故,出于贪利而盗窃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出于流氓动机故意捣乱破坏等。无论出于何种个人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019年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l款的规定;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应当立案追究。

  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破坏了正在使用中的交道工具;并且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就会威胁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实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2019年破坏交通工具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本法第119条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姚元勋律师,贵州铜仁刑事专业律师http://www.tryyxxbls.com/,以“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为办案理念,执业十多年来,姚元勋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辩护经验。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既得利益与可得利益,保护当事人的辩护权得到有力的行使,确保当事人能够在公正公开的审判下获得罪轻、无罪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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