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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是怎样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1日 铜仁刑事辩护律师  Tags: 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是怎样,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

  姚元勋律师,铜仁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是怎样

  组织卖淫罪,是指组织一定数量的失足妇女进行卖淫的行为,而这种组织卖淫的行为是需要负刑事的,那么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具体的内容是什么呢接下来由为大家带来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是怎样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参与组织卖淫罪能否判处缓刑

  不能。协助组织卖淫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罪名。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必须依附于组织卖淫的行为而存在,本应属于共同犯罪理论中帮助犯的范畴,但我国刑法分则将该帮助行为单独成罪,从立法中可以看出,我国对打击风化犯罪所持的坚决态度。

  刑法修正案对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罪状作了明确的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其他犯罪;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不同,协助组织卖淫罪中的;情节严重;是法定的情节加重犯,其基本刑并不要求;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是本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刑法没有对何为;情节严重;给出明确的认定标准,从现有司法解释规定来看,主要从招募、运送的数量以及获利数额等方面作出量化规定,对于数量型情节以外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把握标准不一,有的在认定;情节严重;中有;唯数论;倾向。为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仍有待对;情节严重;进一步细化。

  三、组织卖淫罪的特征有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卖淫是一种腐朽、丑恶的社会现象。而组织他人卖淫,是卖淫嫖娼活动产生、存在并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这种行为毒化了社会风化,危害了社会治安。本罪的对象是自然人,一般情况下是女性,但男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有计划、有组织地使他人从事出卖色相的活动。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设置卖淫场所或变相的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如以开办旅馆、娱乐城为名,而实际上以此作为卖淫的场所。其二,虽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但通过控制从事卖淫的人员,有组织的进行卖淫活动。如某些饭店、旅馆的负责人组织服务员到店外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多人;,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一般是女人,也包括男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单位的人员或者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也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即追究组织者的刑事。组织卖淫罪的主体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牟利的目的。但因为刑法没有将牟利的目的规定为主观要件,故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对组织他人卖淫行为是故意的,即构成本罪。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

  对于现在我国的公共安全是十分重要的事情的,国家对于这个方面的管控也是十分的严格的,那些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是构成相应的犯罪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

  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该罪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

  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

  其他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

  增设的一个新罪名,危险驾驶行为本身也是一个具体的其他危险方法。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第2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说明,在危险驾驶罪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认定或者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的情形。对于在危险驾驶犯罪中,行为人在意思和意志支配下导致不特定多人伤亡或者两次以上连续造成不特定多人人身权或者重大财产权遭受侵害的严重后果情形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是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实施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关于一罪与数罪的认定。对于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造成多个危害结果的,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定罪规则择一重罪论处。对于行为人实施其他犯罪后,又采用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毁灭罪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其他犯罪与本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法律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五个故意犯罪的罪名: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明确规定了以上五个具体罪名在两种情形下的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

  第一种情形是犯以上五个具体罪名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说明以上五个具体犯罪是危险犯;同时还包括了上述具体犯罪处于的状态可以是犯罪的未遂也可以是犯罪既遂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二种情形是犯以上五个具体罪名之一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的;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以上五个具体犯罪的结果加重情形,也是出现严重后果的情形,自然其刑罚幅度和种类也比第114条规定的要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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