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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警掏枪逼停车辆抓醉驾司机 警察可以开枪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8日 铜仁刑事辩护律师  

骑警掏枪逼停车辆抓醉驾司机

楚秀网讯,3月1日下午,一辆汽车在昆明市西昌路拒不接受检查,而且强行冲卡,被昆明交警截停。当晚21时许,从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原来这辆无号牌车辆驾驶人涉嫌醉驾,害怕被查才强行冲卡。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在金碧路与西昌路交叉口查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时,一辆无牌照的棕色长安欧尚小型普通客车闯北口信号灯沿西昌路行驶。路口的民警及协警立即示意该车靠边接受检查,但长安汽车司机拒不理会前方拦截的协警,强行冲卡后继续沿西昌路行驶。随后,路口民警立即联合春城骑警及沿路民警对该车进行截堵。16时55分许,昆明交警三大队民警在西昌路中央丽城掉头点截获该车。当民警一靠近车辆检查时,就闻到了一股浓烈的酒味,民警立即用酒精测试仪驾驶员进行检查,结果显示该驾驶员的酒精含量为109.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据了解,长安汽车驾驶员名叫王某某,男,红河人,因其大量饮酒害怕被查才强行冲卡。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警察可以开枪的情形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警察使用枪支的情形有所规定。

现行人民警察法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赋予了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权力,突出强调了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公务使用武器警械受法律保护,并规范了枪支管理。

2016年12月1日,公安部在官方网站发布《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枪械使用。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实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骚乱、暴乱、行凶、脱逃,以及劫夺上述人员或者帮助实施上述行为的;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按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为了拦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停车指令的车辆,或者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动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听从该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离的指令,或者接触其武器时,有权根据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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