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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机关为实施西部大开发青海大发展提供良好保障和优质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5日 铜仁刑事辩护律师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机关为实施西部大开发青海大发展提供良好保障和优质服务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公安机关为实施西部大开发青海大发展提供良好保障和优质服务的若干措施
  为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保障西部大开发、青海大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经研究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公安机关为西部大开发、青海大发展提供保障和服务的自觉性
  1、要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青海大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结合青海省情和工作实际,抓紧解决公安民警在思想、工作、作风上与“三个代表”要求和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牢固树立自觉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全局意识,充分认识公安机关在实施西部大开发、青海大发展过程中肩负的历史责任,进一步增强做好保障和服务工作的紧迫性、自觉性。

  二、全力维护好社会政治稳定,为西部开发、青海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
  2、针对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可能变换手段进行分裂、渗透、破坏的新动向,大力加强内部安全保卫和情报信息工作,高度警惕、严密防范其插手省内民族地区经济开发工作,坚决打击达赖集团及其分裂分子的各种破坏活动。
  3、依法严厉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和非法宗教活动,切实落实对重点人员的教育、管理、控制措施,对其它非法和邪教组织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区别情况妥善处置。
  4、密切关注、定期排查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及草山、草场利用过程中因权属划分等利益调整以及因资源、征地、补偿等问题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本着“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和“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的原则,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疏导、化解工作。对于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坚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严格掌握政策界限,依法及时处置。

  三、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为实施西部大开发、青海大发展战略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
  5、坚定不移地坚持“严打”方针,适时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严打集中统一行动和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打击涉枪、涉爆等严重刑事犯罪和有组织盗窃、抢劫等多发性的侵财犯罪,切实增强严打斗争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6、加大对盗窃、抢劫、聚众哄抢以及破坏国家重点投资建设的公路、铁路、机场、电网、通信、广播电视、水利、天然气管道、国家矿产资源等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确保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
  7、进一步提高对保护我省三江源生态环境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加大对森林、草原、河流及特有动植物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盗伐滥伐林木、破坏植被、偷猎、贩卖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活动。
  8、继续推进和深化刑侦工作改革,提高侦查破案的能力和水平。尽快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警种密切配合、对刑事犯罪保持主动进攻态势的侦查工作新格局。
  9、进一步落实一线堵、二线查、三线截的工作部署,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行为,不断加大堵源截流的力度。以西宁、海东、海西及牧区州政府所在地为重点,深入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认真开展查禁、打击毒品犯罪和禁吸戒毒专项治理工作,强化麻黄素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重点解决个别地区非法种植大麻的问题。

  四、严厉打击、严密防范经济犯罪活动,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10、严厉打击针对西部重点工程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的合同诈骗、假冒品牌等经济犯罪,切实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1、对省外来青投资者财产被盗、被抢案件要抓紧破案,一时破不了的,要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案件进展情况。对追缴的赃款、赃物必须及时、全部、无条件地退还物主,严禁从中提成、坐支、留用,严禁以任何理由向请求协助的当事人索要办案费用。坚决制止和纠正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以及巧立名目加重企业负担的不正之风;严禁向企业拉赞助和收取好处、报销各种费用,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不良现象。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企业有权拒绝并向公安机关纪检、督察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坚决追究违纪者及其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坚决清理出公安队伍。
  12、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侵犯商标、专利专用权和侵权盗版等经济犯罪,依法维护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及产品争创名牌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13、慎重处理涉及企业法人的经济犯罪案件,正确区别经济活动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在没有掌握基本的犯罪证据之前,一般不宜采取刑拘等强制措施,不得随意冻结企业帐户,查封和扣押企业合法财产。未经立案,不得使用强制措施。同时,坚决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重罪轻处等现象。
  14、及时总结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的工作经验,主动指导和督促各类企业堵塞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有效预防和尽量减少经济案件的发生。

  五、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为西部大开发、青海大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15、认真清理公安机关内部收费项目,凡属国务院、省政府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和“三乱”项目,以及未经行政审批、许可的各类收费,一律取消;凡为其它部门代把关、代检查、代收费以及帮助推销产品的项目,一律取消。
  16、进一步强化派出所管理、防范职能,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不断加强规范化建设,着力提高对辖区治安的控制能力,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目标。
  17、加强110报警服务台建设,提高公安机关快速反应能力和综合作战能力。进一步推动以公安指挥中心和110报警服务台为龙头的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并逐步向大型企业、金融系统和重点基础设施现场延伸,为我省经济建设提供更多、更便捷的服务。
  18、简化特种行业的审批手续,除原子印章、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典当业按规定由省公安厅批准外,其它特种行业一律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并报县(区)公安局审批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派出所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有关手续,县级治安部门在消防部门签署意见后,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有关手续。
  19、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要坚持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承担。县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行使检查监督职能时,必须凭主管领导批准的一次性“检查证”和警官证方可行使检查权。治安检查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进入单位和居民住宅。
  20、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制黄贩黄等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组织、容留卖淫嫖娼、色情服务等场所。主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清理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市场,对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及侵权盗版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坚决打击,绝不允许以任何名义搞黄赌活动,更不允许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同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加强省内旅游风景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危害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治安秩序。
  21、针对我省“枪患”严重的实际,适时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捣毁制枪窝点,依法收缴非法枪支,严厉打击涉枪犯罪,最大限度地减少非法制贩枪支犯罪造成的治安隐患。同时,积极改进爆炸危险物品管理措施,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秩序。
  22、认真清理整顿重点工程和企业周边的非法收购站点;对大型工程及企业周边地区的出租屋、企业内部的闲置房屋以及其它一些易于成为犯罪分子藏身和销赃的场所,要进行重点整治,并有重点地在大中型企业周边设置收购站点“禁设区”,达到治理一点、净化一片的效果。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大力推进企业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多种形式的治安联防措施。
  23、及时转变和调整公安机关对国有厂矿、企业内部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方式,积极改革并理顺企业公安、保卫机构的工作体制,加大对民营企业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力度,真正把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到生产经营管理中,把企业安全保卫责任落实到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上,进一步提高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水平。

  六、改革户口制度,加强人口管理,促进人口有序流动
  24、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均可办理城镇户口,不收取城市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25、凡我省引进的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科技人才,允许其本人及直系亲属迁到工作所在地;凡来我省投资、兴办实业的各类人员及其家属,根据本人意愿,均可到我省落户,以后要回内地工作或生活的,仍可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26、改革户口审批制度,放宽小城镇户口审批权。将小城镇的户口审批权下放到县级市、区、县公安机关。
  27、缩短居民身份证制发时间。省公安厅在接到制证手续后10天内完成制证工作;西宁市、海东地区公民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制作身份证后1个月内领取证件;牧区六州2个月内领取证件。同时,积极开展居民身份证“快证”特快专递业务。
  28、对需办理《边境通行证》前往深圳、珠海等经济特区从事商务、劳务等活动的我省常住人口,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凭派出所审核证明和居民身份证随到随办。
  29、为暂住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为暂住人口办理暂住登记、暂住证,暂住证有效期限延长到两年。要积极为暂住人口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七、营造便捷、通畅的中外公民出入境环境
  30、公安机关受理公民出入境申请时,一次性核准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取证时不再提交原件。其中,因商务出国,只需提交邀请函件;人户分离的,只需提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和现工作单位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暂住人员,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将该人员的有关资料通知常住户口所在地同级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后,依法审批发照。
  31、归侨、侨眷中60岁以上公民,随父母或监护人出国的未满16周岁的公民,以及出国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免交亲友邀请函和亲友住在国的居住证明,可凭户口办理有关手续。
  32、高科技企业人员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不再提交创汇纳税证明或注册资金证明。户口虽不在我省,但已在省内连续居住满一年的企业经营者,可向企业注册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赴港澳的申请。
  33、公安机关办理审批签发护照的各项手续,必须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公安机关认为确属紧急的出国申请,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申请人意愿公安机关可通过邮政专递的方式向申请人递交护照。

  八、加强消防监督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34、积极帮助、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真正把消防安全的责任落实到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上,严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35、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协调有关部门把消防规划切实纳入城市和城镇总体建设规划同步实施,使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部队装备的规划和建设适应西部大开发、青海大发展的需要。
  36、设立消防公开办事服务窗口,向社会公布消防审核、验收、办证程序、时限,公布建审责任人员姓名、职务以及举报电话,公布消防工程设计、施工资质和消防产品质量合格企业名单。
  37、提高建筑工程消防审、验效率。一般工程在10日内、国家重点工程在20日内审核完毕。对我省支柱产业、三资企业、省外来青投资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提前介入,上门服务,能现场办公审核的现场审核,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科技含量高,技术难度大的建设工程,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在确保审核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审核周期。申请消防验收的建筑工程,在报送材料齐全后10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后7日内签发《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
  38、规范消防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青海省消防监督分级管理规定》,实行持证、亮证检查。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对企业单位不搞重复检查。正常检查不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本着快捷、方便、实效的原则,统筹安排、就近组织,服务上门,尽量不占用正常生产时间,不影响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安排,不借机乱收费用。
  39、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业主指定消防工程施工企业和消防产品,业主可在有施工资格的企业和有质量合格手续的消防产品中自主选择确定。
  40、提高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抢险的快速反应能力。公安消防中队从接警到出动时间,白天不超过45秒,夜间不超过60秒,并迅速赶赴现场灭火抢险。
  41、公安消防部队在做好责任区灭火执勤备战的前提下,要发挥现有装备特点和队伍训练有素的优势,积极参与急难险重的社会抢险任务。

  九、加强交通管理工作,提供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42、以西宁市为重点,认真实施城市道路“畅通工程”,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集中力量解决城市道路交通的突出问题,并在全省各州、地政府(行署)所在地城镇增设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标线,完善各种交通安全设施,严格依法管理,不断提高交通管理水平。
  43、积极推进109国道的“平安大道”创建活动,重点强化民和至“151”段的创建工作,努力营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44、凡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直接到当地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取消一切限制,工作日内理论考核、桩考、路考预约从速安排,考试合格,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45、省外来青投资的企业法人代表,所购机动车辆凭营业执照、暂住证和相关手续在企业所在地车辆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
  46、在交通、车辆管理窗口单位设立咨询电话或咨询台,提供咨询服务并公开办事制度、程序、时限,方便群众查询和办理有关事项。申办交通、车辆证明,且手续完备者,要一次办成。手续不符合或不完备者,要说明情况,要求其补齐手续,并尽快办成。
  47、严格执行在省外的车辆、加强员委托代检、代审办法;公布当日机动车号牌段位,逐步实行计算机随机选号;对转籍驾驶员,其转入地不再重新考试。
  48、对重点项目工程一次性申请办理10辆以上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的,车辆管理部门应主动上门服务。重点工程项目使用的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虽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年限,但经检验合格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延缓报废。
  49、全面推行公开处理交通事处办法,公开办事程序、公开责任认定、公开进行调解;扩大效能事故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对案情清楚,责任明确,仅造成财物损失的一般效能事故,由民警当场处理,不得扣车、扣证、扣牌;为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效能事故,不得扣车;对交通事故中无明显责任的当事人,不得滞留驾驶证,不得扣留载货物或其它物品;严禁为事故车辆和定期检验不合格车辆指定修车场所。

  十、加强公安机关自身建设,确保各项公安业务工作顺利进行
  50、认真落实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十二项措施》,以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重点,大力开展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深入创人民满意活动,着力提高全体公安民警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51、采取选派公安局长、派出所长到东部发达省区挂职锻炼和脱产培训与岗位练兵相结合的形式,大力加强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公安民警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52、坚持“科技强警”战略,重点抓好“金盾工程”建设,加大公安通信、计算机网络和城市综合信息系统建设的经费投入,搞好逃犯、指纹、枪支、被盗机动车辆等信息资料库建设,提高全省公安机关的信息化程度。
  53、继续推行警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严禁公安机关、公安民警参与非警务活动。对公安机关、公安民警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行为,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可以直接拨打“110”进行检举或投诉。公安机关对民警中的各种违法违纪问题,都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54、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和警种职能职责,层层分解细化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工作要求和措施,抓紧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贯彻实施意见,确保各项保障服务措施顺利实施。同时,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实施保障服务措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不断充实和完善各项措施。对一些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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