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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替人伪造伤口获刑 帮助伪造证据罪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9日 铜仁刑事辩护律师  

医生替人伪造伤口获刑

2014年9月12日20时许,在尹铁领家中,潘文霞与尹铁领因宅基地纠纷发生打斗,尹铁领将潘文霞打伤,造成潘文霞头部一道6厘米的伤口。潘文霞及其子田康意欲追究尹铁领的刑事责任,通过李明联系在保定市法医医院工作的张小飞,希望制造达到轻伤标准的假伤口。

判决书称,张小飞联系郑立强帮忙,郑立强联系在河北农业大学医院工作的杜利涛帮忙。杜利涛在外科治疗室,用手术刀在潘文霞头部原有的伤口旁靠近头顶的平行位置制造了另一道长5.5厘米的伤口。2014年9月18日,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潘文霞头部伤口“一道6厘米,一道5.5厘米,伤口累计长度达11.5厘米”,属轻伤二级。

判决书称,其间,杜利涛、张小飞分别收取了田康给付的2000元、5000元。保定市公安局原南市区分局于2014年10月30日对尹铁领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后因刑事拘留、逮捕致使尹铁领共被羁押121天。

案发后张小飞、郑立强、杜利涛的亲属与尹铁领达成补偿协议,分别给予尹铁领11万元、7万元、8万元补偿款,尹铁领已对此3人表示谅解,李明虽未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补偿,但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该院对犯诬告陷害罪的潘文霞、田康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3年,对犯帮助伪造证据罪的杜利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对犯帮助伪造证据罪的李明、郑立强、张小飞免予刑事处罚。

帮助伪造证据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涉及刑事犯罪,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律师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早日争取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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