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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半夜被陌生男子摸醒 强奸抢劫未遂被刑拘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2日 铜仁刑事辩护律师  

女子半夜被陌生男子摸醒

新文化吉林讯 一个大学刚毕业不久的单身女性,半夜忽然醒来发现床上多了个男子,还在摸她,这是何等恐怖的画面。近日,吉林市警方破获一起这样的案件,嫌疑人已被刑拘。

12月11日,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警三中队中队长付强介绍了案情,22岁的孙女士是松原人,今年夏天从吉林市某高校毕业后,在幼儿园当幼师,她和同学在船营区某小区合租了一个三室一厅,两人分屋睡。11月5日凌晨2点15分前后,孙女士在睡梦中感觉有人在摸她。睁眼一看,一名陌生男子正趴在她的床上摸她,孙女士赶紧反抗,撕扯了一段时间后,两人都没了力气。孙女士见机劝说对方,称自己不会报警,她要上个厕所。男子同意了,她赶紧跑出去,到隔壁同学的屋子中躲了起来。

孙女士到了同学卧室后,两人插上门栓后报警了。这时,隔壁屋子的男子又到这个屋子踹门。很快男子将门上玻璃踹碎,从缝隙中钻了进去。孙女士还被碎玻璃划破了手臂。

男子进去后,将孙女士扑倒在地,叫喊着:“给我拿钱,让你朋友也给我拿钱出来!”孙女士拼命反抗,两人撕扯了一会,孙女士对男子说手臂流血太多了,希望先去医院治疗。男子同意了,起身离开。

男子刚离去,辖区派出所民警也赶到了,将孙女士送到医院,同时将案情汇报给分局刑警队。

强奸抢劫未遂被刑拘

11月5日中午,民警在饭店内找到了马某,他坚称没有作案,但对自己当时的去向说不清楚。民警到马某租住的房子中,找到了孙女士所描述的衣服。马某最终承认,当天晚上回家路上和对象吵架,心情不好,又想起曾经住的地方对面有俩美女,就决定作案了。

目前,马某因涉嫌强奸、抢劫未遂被刑拘。

法律知识普及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虽然是强奸、抢劫未遂,但也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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