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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实施条例界定涉密人员

发布时间:2017年1月13日 铜仁刑事辩护律师  

  细化国家秘密范围,明确涉密人员条件……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

  在保密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的基础上,参照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对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界定。根据征求意见稿,这些情形主要包括:危害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政权巩固和防御能力;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妨害国家外交外事活动;削弱国家经济、科技实力;妨害国家重要保卫对象和保卫目标的安全;妨害国家反恐怖、处理突发事件的手段、措施有效实施;妨害国家情报来源保护和情报活动;妨害依法追查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活动;导致国家秘密保护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去效用。

  征求意见稿也对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做出了明确界定。确因工作需要,任用、聘用国家特需的外籍人员在机密级、秘密级岗位工作的,应当报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任用、聘用为涉密人员:曾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吸毒、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的;曾因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被调离涉密岗位的;有其他不适合在涉密岗位工作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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