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挂靠人能否排除债权人对执行到位工程款的执行?

发布时间:2024年7月12日 铜仁刑事辩护律师  

姚元勋


案例简介:2019年5月,杨某挂靠通途路桥公司,承建安达物流公司内部道路、场地工程,工程完工后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因对工程款有争议,物流公司拖欠工程尾款378万元未付。杨某与路桥公司协商后,即以路桥公司为原告起诉物流公司,胜诉后经法院执行,将378万元执行到一案一账户上。杨某持路桥公司授权委托书,要求执行法院及时将执行案款划归申请人时,知悉路桥公司因多起债务纠纷,被债权人申请执行到法院,378万元已被提取到债权人潘某申请执行的一案一账户。杨某即向执行法院提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问题:杨某作为挂靠人,能否排除潘某对执行位工程款的执行?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挂靠人)有权以自己名义向发包人和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确认挂靠人是挂靠工程工程款的真实权利人,确定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挂靠人有付款义务,其目的是有效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保护建工法律关系中的真正施工人,最终达到保护居于弱势地位的建筑工人权利。因此,法律虽然禁止借用资质承揽建设工程,但借用资质一方在其施工的建设工程,符合验收合格等法定条件下,有权获得工程款。考虑到执行案款378万元,系从发包人物流公司执行而来,尚未转移占有到路桥公司名下,也未与路桥公司其他资金混同,足以认定是案涉工程款的特定物。杨某作为真实权利人,能够排除潘某的执行。

律师提示:现实生活中挂靠施工较为普遍。虽有司法解释规定,挂靠人的挂靠风险仍然很大,需要从以下方面提前预防或正确处理:一是形成充分的实际施工证据;二是尽可能以实际施工人名义起诉发包人;三是如因其他债权人原因,工程款被提取或被保全,要及时提出执行标的异议,异议被驳回后要在规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合作网站

北京抚养协议书范本起草律师 北京债务担保律师 北京专业知名律师 滨江律师 沧州交通肇事起诉律师 长宁区专业离婚律师 长沙再审申诉律师 大理黑恶势力犯罪律师 大理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东城区毁灭证据罪律师 广 广东广州涉外仲裁律师 广州缓刑辩护律师 广州民间借贷律师 广州涉外律师 广州知名取保候审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案件代理律师 广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广州专业故意伤害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专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律师 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合肥工程款合同纠纷律师 合肥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济南非法集资刑事律师 金华争夺小孩抚养权律师 九江知名律师 兰州合同签订律师 眉山交通事故纠纷律师 南京税务犯罪律师 南宁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宁波家庭纠纷律师 沛县知名律师 普洱市靠谱的刑事律师 上海国际经济律师 上海债务追讨纠纷律师 绍兴劳务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深圳经济纠纷律师 沈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威海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温州诈骗罪律师 无锡经济纠纷律师 西 西双版纳刑事毒品辩护律师 萧山交通事故律师 萧山经济纠纷律师 萧山律师 烟台资深专业民商事律师 宜兴看守所会见律师 郑州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铜仁刑事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85345007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