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元勋律师,铜仁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国刑法第98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我国刑法第18条第三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主要是一些较轻的犯罪,特别是发生在家庭、亲友之间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257条、260条、270条的规定,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五类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由于此类案件中的被害人与侵害行为人往往有亲属关系,或在一起共同生活,或有其他的密切关系;犯罪性质及情节也不算严重,对这些犯罪的追究以及对犯罪行为的处理往往会直接涉及和影响被害人的利益及情感。因此,是否提起刑事诉讼,法律规定了被害人有选择的权利。被害人不告诉,人民法院不予追究。即使其诉讼到法院后,在宣判之前,仍可撤回告诉。人民法院即按撤诉结案,不再审理。
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所谓;受强制威吓;,是指被害人被限制了自由或受到暴力控制等而不能或不敢告诉。被害人的近亲属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丈夫、妻子、父母、儿女、同胞兄弟姐妹。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其近亲属也可代为告诉。刑法中关于告诉才处理的规定,是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及社会稳定为出发点,以被害人的意愿为前提的,这是我国刑法的一大特色。
错误的权利意识使其不愿举证或极端自己证据的效力。一些自诉人仍认为权利被侵害,但为何人侵害及如何侵害应由政府查清并对侵害人予以惩罚,诉讼中不愿举证证明控诉事实;被告人方认为自己未侵害他人或虽侵害他人但事出有因,亦应由政府查明事实并主持正义,诉讼中不愿提供证明被控事实不存在及无罪、罪轻的证据阻却自诉人控诉。还有一些当事人极端地强调自己的证据真实性和证明效力,一旦诉讼结果与自己不利,缠诉不息、上访不止。当事人这种错误权利意识及行为,使法官在诉讼不同阶段,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应诉指导和说服教育,诉讼过程显得冗长缺乏效率。
证人作证时情感倾向、利益等意识使其证言不具稳定性。诉讼中,证据以证人证言为主,但内容不稳定。表现在,证人就同一事实为双方作证,内容不同,甚至截然相反;证人就同一事实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所作证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双方就同一事实提供的证人证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在证人出庭作证难未能有效解决的情况下,证人证言这种不稳定性,成为困扰法院进而影响审判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同一事实存在不同证言或同一证人存在不同证言,采用何人证言或采用何种证言难以确定。为此,调查核实证据就会成为法官一项必须的工作。
近年来,一些当事人举证意识有所增强,为证明自己主张或阻却对方,在诉前和诉讼中,均能各自取证。但取证相对集中少数甚至个别证人时,容易造成证人厌烦、抵触情绪。如一些案件证人特别是少数或个别关键证人,自诉方诉前为获得指控证据向其取证,被告方为获得辩护证据也向其取证。双方取证侧重点不同,导致证人证言出现差异甚至矛盾。如果证人未到庭作证,法官为核实证据会向该证人再次调查取证;如果此案进入二审或再审程序,上述取证还会重复。如此,证人会产生厌烦、抵触情绪,从而不愿作证、回避作证。
法官对当事人所举证据不信任意识使其不惜重新调查取证和核证或作大量调解工作。由于证据真假混杂、证人证言多变等原因,法官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有不信任意识,加之相当一部分案件庭审中难以核证和认证。为使裁判符合法院既定质量要求,法官不惜花费大量精力进行调查取证和核证,根据调查结果对当事人所举证据进行甄别;如果通过调查取证,法官对证据的认证仍不能形成内心确信,则寄希望于调解结案,甚至出现久调不决,久拖不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