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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经济犯罪非法经营罪的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发布时间:2019年3月18日 铜仁刑事辩护律师  Tags: 经济犯罪,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在进行经营活动之前需要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取得经营许可和相关文件,但是在生活中,有些犯罪分子在为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进行过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这样的行为,在达到一定的标准后会构成非法经营罪。那么经济犯罪非法经营罪的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姚元勋律师,铜仁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http://www.tryyxxbls.com/

经济犯罪非法经营罪的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关于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了新规定。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姚元勋律师 贵州铜仁知名律师,承办交通事故纠纷案例近千件,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使案件解决的结果符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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