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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 公房承租遇难题 法院保障外来媳妇居住权

发布时间:2017年6月27日 铜仁刑事辩护律师  

外来媳妇王女士的丈夫婚后不到两年即撒手人寰,丈夫留下一套承租的公房。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定自己为承租人。虹口区法院没有支持王女士的诉请。王女士提起上诉,近日二中院维持原判。

2006年王女士嫁到上海,住在丈夫承租的公房内,户口一直在东北老家。2008年4月丈夫因病去世后,她就向物业公司申请变更租赁户名,物业公司却以王女士无本市户籍为由拒绝办理。2009年8月,物业公司将王的公公李老伯确定为房屋承租人。王女士遂将李老伯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自己为承租人。

根据有关规定,王女士是原承租人的配偶,但她没有本市常住户口,因此无法成为公房的承租人。相反,李老伯是原承租人的直系亲属,又拥有本市户口,具备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资格。最终,法院对于王女士的诉请没有支持。

法官担心李老伯成为承租人后,会妨碍王女士对房屋的居住使用,于是在判决书中明确了王女士与承租人享有同等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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