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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如何收回死刑复核权?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0日 铜仁刑事辩护律师  

最高法院应当收回二十多年前下放到地方高级法院的死刑复核权,对这一问题人们基本上早已达成共识,只是在具体实施细节上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不过这一拖延已久的问题最近有了新的进展。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明确表示将从地方高级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

继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明确表示将从地方高级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最近有消息称,这个拖延已久的问题最近有了实质进展:在9月初上海召开的世界法律大会上,最高人民法院一位知情人士对外透露,最高院已正式组建了3个专职死刑复核权的刑事审判庭,每个新增刑庭的主要负责人已上任,从全国各地方法院抽调的300余名法官也已先期到位。

与此同时,在世界法律大会一场“程序公正与司法资源配置”的专题讨论会上,作为中方主持人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也透露,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正在草拟实施意见,今年下半年将报请司法体制改革最高决策机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复。“不出意外,死刑复核权明年上半年将正式收归最高院。” 他说。

据一位与会的最高院法官透露,死刑复核权收回后,最高院在复核死刑时至少会由三人组成合议庭,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请楚,证据是否确定、充分;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但上述消息尚未获有关方面的正式证实。不久前《北京周报》记者致电正在负责起草实施意见的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新闻官时,他们均未对此予以确认或否认:“这个问题还在进展之中,现在不便透露更多的东西。”

中国人权基金会副秘书长刘崴认为,最高法准备收回死刑复核权,显示了中国政府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是贯彻2004年“人权入宪”的一个实际行动。在短期内难以废除死刑的情况下,此举也表明了中国政府尽量减少死刑、慎用死刑的决心。

法律冲突下的现实困境

国际人权公约规定,在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判决应当由该国最高的司法当局作出。事实上,中国的相关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只是后来由于各种原因偏离了这一轨道。

1979年7月1日颁布的首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权均有明确的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但是,由于当时社会治安形势恶化,在随后开展的“严打”行动中,最高人民法院来不及处理来自全国各地方法院的死刑复核申请。因此,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中国有关当局考虑将部分死刑复核权下放到省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解决这种做法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冲突的问题,1980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常委会作出决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法院可以授权省高级法院核准。1983年,这一规定被写进了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此后,部分死刑复核权便被陆续下放到了地方高级法院。例如,1991年起最高院又先后将贩毒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下放到广东、广西、四川等5省区高级法院;1997年 最高院再次以“通知”的形式下放死刑核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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